郑州志峰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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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志峰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修正)

发布:2023-01-30浏览量: 次作者:供稿: 编辑:侯放

郑州志峰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章程

2022年修正


序言


郑州志峰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是2014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铸造未来”的办学理念和“办一流高职,育大国工匠”的办学定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实施“依法治校、改革兴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四大战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区域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传承,立足郑州、服务河南、辐射全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郑州志峰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Chengdu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of Industry

第三条 学校现有天府校区、财贸校区、公交校区和新都校区。天府校区(注册地)地址:郑州市天府新区郑州片区正兴街道大安路818号;财贸校区地址:郑州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769号;公交校区地址:郑州市金牛区成华街2号;新都校区地址:郑州市新都区桂湖街道新桥社区1组209号。经举办者批准,可视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开办资金122105.29万元。学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

第六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七条 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八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成人学历教育等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产营销实训服务等。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九条 学校以工科为主,面向地方重点产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调整机制。

第十条 学校依据产业、行业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

(五)依法与国内政府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校、政府、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办学需要,自主确定教学机构、职能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业证书。

(十)自主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设施与经费,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郑州志峰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郑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郑州志峰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院长、副院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应当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河南省委、郑州市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八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郑州志峰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部门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部门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本部门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治教、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二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二级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高”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和创新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院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上级编制部门的规定,学校设置党政群团机构、教学及教辅机构,可根据工作性质合署办公。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自主权。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二级学院主要任务是具体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与服务、社会服务与培训、文化传承、国际交流与合作、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

第三十条 党政群团机构、教辅机构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重大事项实行部(处)务会议制度。二级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对二级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独立设置或与校外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四节 学术评价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学校学术评价事务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郑州志峰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三十八条 学校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推行工学结合、育训并举人才培养模式,实现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培养的高度融合。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立足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推进校企技术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投资兴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实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为产业转型、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继续教育与职业技能鉴定,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开展基础设施与信息化建设,完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锻炼意志,提升正确的审美修养,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教学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承担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方面具体事务的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民主推荐候选人,二级学院院长也可根据专业分布和委员的代表性提名候选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在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中选举产生,由院长聘任。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并须实到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策。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的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其成员由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由相关教研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组成,负责本学科专业教材初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以及进修、培训、晋升晋级等发展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声誉,自觉维护学校利益,积极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四)践行“潜心教学、用心为师”职业精神,恪尽职守,履行教师聘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五十八条 学校注重应用型科研师资的培养,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培育教育教学、科研、技术服务相融合的高水平师资团队和职教名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学校实际,落实相关福利待遇。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的教职工依法依纪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成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外聘专家、在站博士后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签订聘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自觉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公私财物,保护校园公共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资助体系,关怀和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七十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实验设备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习实训条件。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可依规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成立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在校内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自治组织、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依法依规为其颁发结业证书或开具学业证明。

第七十六条 学校院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院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院长为止。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主要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八条 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管制度,保证资金科学、规范和高效使用,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紧密结合产业、行业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渠道,重点引进开发国际课程资源,按国际标准培养人才,推进人才培养国际化。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咨询、协商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合作企业、学校领导、社会知名人士、校友代表等组成,在学校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理事会、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媒体、会议、文件、公示等。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第八十六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以德润身 技臻至善”。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深蓝色和白色相间的圆形造型。校徽中央是以抽象的书和棘轮扳手的正负形结合图案,体现学校工学特色和培养未来技能大师的使命。下方为建校年份。外环上部为校名中文全称,下部为校名英文全称。

    第八十九条 学校网址为www.shangdupiaowu.net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议,或学校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章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二条 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据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九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学校工会委员会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与投诉。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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